ISSUE 2026.07
商事案件终本后恢复执行的制度适用、穿透式核查与争议裁量实务
在商事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短期内难以变现,人民法院常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债权人而言,“终本”并非债权的终点,而是程序上的阶段性处置。 然而,实践中大量中小企业及资产管理机构因对终本后的救济路径缺乏清晰认知,往往消极等待法院系统自动筛查

在商事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短期内难以变现,人民法院常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债权人而言,“终本”并非债权的终点,而是程序上的阶段性处置。 然而,实践中大量中小企业及资产管理机构因对终本后的救济路径缺乏清晰认知,往往消极等待法院系统自动筛查

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能否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某、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夏某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

公司发起人承担出资不实连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公司设立时其他发起人需实缴的出资,不包括其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