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
引言
在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关系建立与否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该规定特别强调了,除双方符合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外,劳动者还应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双方应存在劳动关系性质的依附性。以下案例为福建嘉也律师事务所代理用人单位否认与工作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之一,以分析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关系性质的依附性的认定。
PART.2
基本案情
邹某自2023年3月15日开始,在某店担任技师,邹某没有保底工资,工资按提成计算,服务项目不同,则提成金额不同。邹某没做项目时就没有工资。某店有早、中、晚三个班次,早班上班时间为早上 12 时至晚上 24 时,中班上班时间为 14 时至次日2时,晚班上班时间为17时至次日4时。邹某在某店上的是中班。技师们的排钟顺序以到店先后为准,早到店则优先排钟,晚到的靠后。邹某每月可自行安排3-5天休息时间。邹某的工资由某店的管理人员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逐月发放。某店未与邹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邹某缴纳社会保险。邹某上班需要身穿某店统一发放的服装,但服装上未体现某店的信息。2024年11月3日,邹某在某店的场所受伤,此后未再回某店处工作。2024年12月10日,邹某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PART.3
裁判说理
仲裁委认为: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邹某与某店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自2023年3月15日至2024年11月3日邹某受伤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可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来审查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建立与否,本案中,邹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某店系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双方当事人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从人身从属性上看,本案邹某主张受某店的用工管理,具体表现形式为受某店的管理人员管理、由某店管理人员按月发放工资、统一着装、固定上下班时间、请假需要某店批准同意。从查明的事实可知,邹某没有底薪,收入主要通过提供的项目服务进行抽成,虽然服务项目价格由某店确定,但是邹某每日收益水平并不受某店所控制,仅依据双方约定的抽成比例进行分配,邹某的工资完全由其所提供的按摩项目和其邀请客户办卡充值进行相应比例抽成组成;从人身依附性上来看,邹某虽有相对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但若未按时间到岗的后果仅是排钟顺序靠后,并不影响邹某的服务项目抽成和工资收入水平,因此某店并非系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而对邹某作出任何管理规定,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规章制度。综上,邹某未能举证证明与某店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性质的经济、人身依附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委对其主张与某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二、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如前述,邹某与某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邹某主张某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因无事实基础,本委不予支持。
PART.4
裁判结果
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邹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PART.5
案件启示
在本案中,工作者的个人收益受用人单位影响较小,对利益分配具有商讨权利,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受用人单位控制程度不强,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对工作者制约力度较弱,所以未被确定存在劳动关系性质的依附性,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审查重点是用工事实,审查方向在于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性质的依附性。在经济依附性方面,考量工作者的日常收益水平是否受用工单位所控制,工作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收益价格,工作者对利益分配有无决定权,薪资的组成比例等。在人身依附性方面,考量用人单位对工作者劳动过程的支配管理强度、工作者对工作时间安排及任务执行的自主决定程度、工作者是否受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的制约等。
PART.6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赵腾达实习律师,于2025年入职福建嘉也律师事务所。赵腾达律师沟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工作认真严谨,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总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曾办理过多起强制执行与不良资产案件,也精通案件调解,商事纠纷、侵权纠纷、劳动纠纷、情感纠纷等案件调解成功率均高于同业平均水准。入职福建嘉也律师事务所后,专注于民商事案件疑难问题的破解,跟随熊也律师、王祥涛律师办理多起民商事案件,熟练掌握对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合同履行、执行异议、离婚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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